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二百八十一条:维修资金性质和使用范围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 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 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 金。
条文要义
      维修资金属于共有部分,尽管这部分资金是业主购房时交付的,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他人不得主张权利。
      维修资金的用途,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 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应当作为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保 修期满之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之所以是在保修期满之后使用,是因 为保修期满之前是开发商负责维修的,不应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必 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作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承担责任 的基础,以此承担民事责任。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是重大事项,应当 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不得擅自进行。
      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法是:(1)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 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2)紧急 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 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3)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向全 体业主公布,增加透明度,便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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