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选择管理方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 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条文要义
      当代建筑,是建筑业利用当代建筑技术建造的精密的建筑作品,在 管理上要求十分专业,确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通常需要专业 团体进行。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管理方法有两种:(1)自行管理建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2)委托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后者是业 主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常态,特别是为了实现社区管理的社会 化、专业化,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其他管理人也应 当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人员,而不是随便找什么人就可以做 管理人的。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 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由建设单位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即前期物业管理, 是在业主尚未普遍入住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委托物业管理人的办 法。当建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后,对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不满意 的,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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