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条文要义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 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利义务 关系也可以从权利的角度称其为相邻权。不过,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 物权,而是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所有权的内容,其实质,是对不动产所 有人、用益物权人以及占有人行使所有权、用益物权或占有的合理延伸 和必要限制,故不能以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相邻关系,只能根据不动产 相邻的事实进行判断和主张。
相邻关系涉及面广,种类繁多,都涉及权利主体的切身利益,极易 引起纠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能够在界定不动产的权利边界的基础 上,解决权利冲突的协调问题,对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协调, 妥善处理,解决纠纷,使人民团结,社会安定。
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利益,以实现法律 调整相邻关系所追求的社会目的。(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邻各 方在行使其权利时,应互相协作,团结互助,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 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当争议发生时,应在相互协商的基础 上,以团结为重,强调互助,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纠纷。(3)尊重历 史和习惯。相邻各方发生纠纷,依照历史的情况和当地的习惯来处理, 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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