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条文要义
处理相邻关系,首先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没有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时,可以适用习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习惯,是指在 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被人们公认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性和 认同性,一经国家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民间习惯虽然没有上升为法律,但它之所以存在,被人们普遍接受 和遵从,有其社会根源、思想根源、文化根源和经济根源,只要不违反 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规范民事裁判尺度时就应当遵从。在相邻关系 的法律适用中,如果法律已经有所规范,应当适用法律规范,不适用习 惯。当法律、法规对某种相邻关系没有规定时,应当按照习惯确定行为 规范。例如,对越界枝丫、根系以及果实坠落的相邻关系规则,法律和 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可以根据习惯确定这种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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