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 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 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条文要义
相邻用水、排水和流水关系,是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其基本规则 如下。
1.相邻用水关系是最重要的相邻关系之一。在我国,水资源为国家 所有,相邻各方均有权利用自然流水。对水资源的利用,应依“由远及 近、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灌溉、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塞或者排 放;一方擅自阻塞、独占或改变自然水流,影响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
2.相邻排水关系。不动产相邻之间必须解决排水问题。如果相邻一 方必须通过另一方的土地排水,另一方应当准许。排水人应当对对方的 土地等财产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造成对方的权利损害。造成损 害,不论是不可避免的损害,还是由于过错而造成对方的损害,甚至是 有造成损害危险的,都有义务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 失的应当赔偿。
3.相邻滴水、流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修建房屋或者开挖沟渠,应 与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屋檐滴水或流 水对相邻对方造成损害。由此而妨碍和损害对方的,应当排除妨碍、赔 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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