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 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条文要义
利用相邻土地是相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对确有必要的,相邻方应 当提供必要便利。土地权利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禁止他人进入自己的 土地。非法侵入不动产特别是土地,构成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不 过,在相邻土地之间,如果存在通行的必要,须保证相邻方的必要通行 权。
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1.邻地通行。也称为袋地通行权,是指土地与公路无适宜的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的相邻权。相 邻一方的土地处于另一方土地包围之中,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相邻一方 必须经过相邻方使用的土地通行的,另一方应当准许;对邻地享有通行 权的人,应当选择对相邻方损害最小的线路通行;因邻地通行造成相邻 一方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相邻方的损失。
2.通行困难。称为准袋地通行权。虽然不动产权利人有路通行,但 如果不经过另一方的土地通行则非常不便利,且会发生较高费用,相邻 方应当准许不动产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通行困难不同于 袋地通行。袋地通行是指不动产权利人无路可走,不得不利用相邻一方 的土地通行。通行困难不是无路可走,而是不通过相邻一方的土地通行 则非常不便利,且费用过巨,或者具有危险。通行困难与袋地通行存在 差别,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区别。相邻方提供便利,准许通行困难的不 动产权利人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于相邻方予以 补偿。
3.历史通道。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必要通道,所有人、用益人或者占 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妨碍他人通行;需要改造的,必须与通行人事先协 商一致;如果另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并且堵塞后不影响他人通行,则 可以堵塞历史通道而通行其他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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