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 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条文要义
不动产权利人由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必须利用相邻方的土地、建筑 物时,构成相邻土地及建筑物的利用关系。其规则是:不动产权利人因 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等管线必须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 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临时占用。相邻一方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或者其他管线,需要临 时占用他方土地、建筑物时,他方应当允许。
2.长期使用。相邻一方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或者其他管线,必须通 过另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建筑物而架设电线,埋设电缆、水管、煤 气管、下水道等管线时,他方应当允许。安设管线应选择对相邻他方损 害最小的线路和方法为之,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安设方给予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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