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环保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 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 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条文要义
      相邻环保关系是相邻关系中的重要关系,关系相邻各方的生活和生 产安全。其规则如下。
      1.排放污染物的限制。相邻各方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 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以及其他污染物,注意保护环境,防 止造成污染。如果排放的污染物造成了损害,即使排放的污染物并没有 超过标准,相邻方也有权要求治理并请求赔偿损失。相邻一方产生的粉 尘、光、噪音、电磁波辐射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散发有害异味 的,对方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修建、堆放污染物。相邻一方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牲畜栏 厩,或堆放垃圾、有毒物、腐烂物、放射性物质等,应当与邻人的不动 产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防污措施,防止对相邻方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 害。上述污染物侵入相邻不动产一方影响其生产、生活的,受害人有权 请求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或赔偿损失。
      3.有害物质侵入。有害物质包括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 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扰。除上述列举以外, 在环境保护法规中经常提到的废气、废渣、废水、垃圾、粉尘、放射性 物质等,均包括在内。有害物质侵入的相邻环保关系内容,主要是权利 人享有请求排放一方的相邻人停止排放的权利,排放一方的相邻人负有 停止侵入的义务,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妨碍或损害 相邻人的正常生产与生活。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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