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 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条文要义
共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 权。其特征是:(1)共有权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须由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 性,共有权的客体即共有物是同一项财产,共有权是一个所有权。 (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包括所有权具有的与非所有权人构成 的对世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其内部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 目的,或者基于共同的意志发生共有关系。
共有权包括的类型是:(1)按份共有,即对同一项财产数个所有 人按照既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2)共同共有,即对同一 项财产数个所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准共有,即 共有的权利不是所有权,而是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和知识产权。
共有关系可基于以下原因产生:(1)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产生, 称为协议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就一项财产的所有权,协议约定由这些 人共同所有,是典型的共有发生原因。例如家庭成员协议对所得的财产 实行共有,依据该协议,即发生家庭共有财产。(2)基于法律的直接 规定而产生。这种共有关系的产生不必由当事人协议,而是只要符合了 法律规定的条件,就依据法律自然发生共有关系。例如,夫妻结婚以 后,没有约定其他财产所有形式,依照法律规定,即发生夫妻共同共有 的财产关系。(3)基于财产的性质而发生,称为强制共有。这类财产 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实行共有就没有办法解决所有权的问题,因而发生 共有关系。例如,合伙对于合伙财产的共有就是强制共有,无论是否协议,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4)基于共同行为而发生,称为取得共 有。区别于基于共同意志而发生的协议共有,取得共有基于行为而非共 同意志。常见于普通的共同共有和准共有中。例如,二人以上协议共同 出资、共同享受权利义务而购买一物,对该物则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产 生共有关系。(5)基于原来的共同关系而发生。例如,在合伙经营中 产生的债权,由于合伙的财产关系是共有关系,因此这个债权也是共同 债权,为准共有性质。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 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 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 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 偿。”(6)基于不动产相毗邻而发生。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各邻人对疆界 线上设置的物的共有,是基于不动产相毗邻而发生的共有。在数个相毗 邻的土地设置地役权,产生的地役权的性质可能是共有地役权。这种共 有的地役权关系是按份共有关系。
所有的共有关系都能够因某种原因而消灭。共有关系消灭的原因可 分为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凡是消灭所有权关系的一般原因,都可以消灭共有关系。这是因 为,共有关系不过是所有权关系的一种类型,既然可以消灭所有权关 系,当然就能够消灭共有关系。共有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包括灭失、征 收或者强制措施、转让、抛弃、主体死亡。
共有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包括:婚姻关系消灭;家庭关系解体;合 伙散伙;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共有财产归共有人中一人所有;共有人 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约定共有关 系存续的期限已经届满;共有权利的存续期限届满;共有的财产权利已 经实现;设置该财产权的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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