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 份额享有所有权。
条文要义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指两个 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 务的共有关系。其法律特征是:(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 不同的权利,份额是按份共有的基本特征,也是产生按份共有关系的客 观基础。(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不同的 份额确定,份额权是按份共有的基本特征。(3)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每个共有人的权利不限于共有物的某一个具体部分,适 用于整个共有物。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1)成立的原因不同,按份共有 的成立无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共同关系的 存在为前提。(2)标的物不同,按份共有的共有财产多数为单一物或 者少数财产集合,共同共有的客体通常为一项财产,为财产集合。 (3)权利的享有不同,无论是对外关系还是对内关系,按份共有权人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按照份额确定的,共同共有则没有份额的 限制,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4)存续的期间不同,共同共 有通常有共同的目的,因而存续期间较长,按份共有在本质上为暂时关 系,可以随时终止。(5)分割的限制不同,按份共有可以随时请求分 割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特点,是基于意志原因和法律原因,并且这两 个原因结合在一起方能产生。(1)按份共有产生的基本原因是当事人 的意志原因。首先,按份共有权基于欲建立按份共有关系的各行为人统 一的主观意志,经合意而发生。其次,表现在各个当事人确立各自份额 的意思表示一致上,即对各自份额有共同的约定。当各共有人的份额不 明,或者对份额的约定不一致但却建立了共有关系时,法律推定各共有 人的份额均等,这不是法律强制各共有人按等额享有权利,而是推定他 们以相等份额建立共有关系。既然如此,各行为人主观意志一致的表现 形式,就是建立按份共有关系所依据的合同。(2)按份共有产生还必 须具有法律原因。仅仅有意志的原因,还不足以建立按份共有关系,还 必须具有法律原因。建立共有关系的合同与建立其他物权关系的合同一 样,必须接受法律关于共有权强行规定的约束。即使只有法律本身的规 定,也构成按份共有发生的原因。在很多场合,按份共有的产生不是基 于当事人的协议,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了按 份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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