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 有所有权。
条文要义
共同共有也称为公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 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 系。狭义的共同共有是指合有,是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 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财产。广义的共同共有包括合 有和总有。
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是:(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2)共同共有人在 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 法划分各人的份额。(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 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行使全部共有权。(4)共同共有 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共同共有的性质是不分割的共有权,具体表现是:(1)共同共有 不分份额,因而是没有份额的共有权。(2)共同共有人中的每一个人 都享有共有权,却不能独立地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并不是对全部共 有财产的全部所有,而只是共有,实际上存在潜在的应有部分。(3)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才可以分割,形成按份额分割出来的 单独所有权。
共同共有关系产生的特点,是基于意志原因和法律原因,并且这两 个原因结合在一起方能产生。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一般的身份关系或者 带有人格性质的关系而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主体一般并不是刻意地追 求发生财产上的关系。例如,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缔结上,都不是 以发生财产关系为目的,而是以确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共同继承遗产 也是这种关系。法律规定某种共同关系的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是共同 共有发生的基本原因。
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消灭,存在共 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就不会再继续存在 了,共同共有关系必然消灭。
共同共有关系依据下述事实而终止:一是婚姻关系消灭,二是家庭 关系解体(即分家),三是合伙散伙,四是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五是 共有财产被转让或灭失,六是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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