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要义
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管理规则,分为约定管理和共同管理。
管理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是约定管理,共有人有约定管理协议的, 依照协议的约定进行管理。约定管理主要是分别管理,可以订立分管协 议。分管协议也称为专属管理、分别管理约定,是指共有人之间约定某 个人或各自分别占有共有财产的特定部分,并对该部分进行管理的约 定。当事人进行协商,订立分管协议,约定分管的范围与内容,按照协 议进行管理。
分管协议的效力有内外之分。分管协议的对内效力是:(1)共有 人可以依据分管协议的内容就共有物分管部分为使用、收益及管理,即取得管理权;(2)共有人就共有物分管的特定部分,依据分管协议, 行使使用、收益及管理权,凡属协议范围内的管理行为,分管的共有人 均可以自由为之。分管协议的对外效力是对非分管协议签订人之外的第 三人的效力。如果共有的是不动产,且经过登记,对应有部分的受让人 或取得物权的人即具有效力。如果共有的是动产,应有部分的受让人或 者取得物权的人如果知悉有分管协议或有可得知的情形者,亦应受此项 分管协议的约束。不动产未经登记,或者动产的分管协议为第三人所不 知悉者,对应有部分受让人或者取得物权的人不发生拘束力。
没有约定管理或者管理不明确的,是共同管理。在共同管理的基本 原则之下,对共同财产的普通管理行为,符合共有财产使用目的和用途 的行为,各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以使共有财产保值增值,保护全体共 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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