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 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 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对共有物的管理行为分为以下具体方法:(1)处分行为,是指对 共有物的事实处分,即变卖或者转让等。(2)保全行为,是指以保全 共有财产或在共有财产上设置的其他权利为目的的行为,如为防止共有 财产的灭失,或者共有财产上设置的其他权利的消灭等行为。(3)改 良行为,是指以对于共有物或物上其他权利的利用或改善为目的的行 为,属于以增加共有物的收益或效用为目的的行为。(4)利用行为, 是指以满足共有人共同需要为目的,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决定其使 用、收益方法的行为。
对共有物进行处分行为,是事实上决定共有物的命运,即转让共有 物的所有权。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是对共有物的更新或者改建行为, 对共有物或物上其他权利进行利用或改善,以增加共有物的收益或效 用。这两种行为都对共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条规定,对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作处分的决定(处分行为),或者作进行重大修缮、变 更性质或者用途的改良行为,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 或者共同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没有达到这一规定的份额的部分共有人 处分全部共有财产的,为无效。
但是,在共有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共有人的约定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359.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