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 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 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条文要义
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是指对共有物的保存费用、对共有物作简易 的修缮或重大修缮所支出的费用或者利用共有财产的行为所支付的费 用。管理费用也包括其他负担,如因共有物致害他人所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其他负担。
根据该条规定,对管理费用的负担规则是:(1)对共有物的管理 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在共同共有 中,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另外,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如果共有人中 的一人支付管理费用,该费用是必要管理费用的,其超过应有份额所应 分担的额外部分,对其他共有人可以按其各应分担的份额请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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