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 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 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 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 赔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分割共有财产的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负有 维持共有状态的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的规则如下。
1.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维持共有关系,一般不得请 求分割共有财产,消灭共有关系。
2.虽有不得分割的约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虽然有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协议,但共有 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至于请求分割的共有人究 竟是一个人、数人或者全体,在所不问。但如果共有人全体请求分割共 有财产的,则为消灭共有关系的当事人一致意见,当然可以分割。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对于共有关系的保持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是按份共有,共有人则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如果是 共同共有,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也可 以请求分割。
4.造成损害的赔偿不论是否约定保持共有关系,共有人提出对共有 财产请求分割,如果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应当给 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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