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 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 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条文要义
为了避免纠纷、减少矛盾,使分割顺利进行,在分割共有财产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法律的原则。共有人分割共有物,应当遵 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遵守约定的 原则。共有人对相互间的共有关系有约定的,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守其 约定。(3)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共有财产的分割直接涉及各 共有人的物质利益,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团结,因此在分割共有财产 时,对有争议的问题要本着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来处理。(4) 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不能因为对共有物的分 割而毁损物的价值。对于不能实物分割或实物分割有损价值的共有物, 应采取其他方式分割。对于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物品,应尽量照顾有 此需要的共有人。
根据以上原则,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请求一旦提出,按份共有关系中 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按协商一致原则办理;协商不成 时,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份额 较少的共有人的利益;如果没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则按 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处理。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共有关系消灭为前 提,同样,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 同时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 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分割共有财产时采取以下方式:(1)实物分割:对共有财产,在 不影响其财产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在各共有人之间进行实物分 割,使各共有人取得其应得的部分。实物分割是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方 法。(2)变价分割:是指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各共 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时,将其变卖,所得价金由各共有人分别领取 的分割方法。(3)作价补偿:是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取得共有 物,对其他共有人的应得部分作价补偿。这种分割方式多适用于共有物 为不可分割且有共有人愿意放弃对该物的所有权的情况。
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关系消灭,各共有人各自取得其所分得部分 的所有权。由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变成各共有人对原共 有财产的各个部分的单独所有。共有财产分割后,各共有人都应以其所得的财产,互负瑕疵担保责任。共有人之一分得的财产因其分割前的权 利瑕疵而被第三人强制追索,或分得的财产本身有瑕疵,其所受的损失 应由其他共有人按其所得财产的份额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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