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条文要义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于其共有份额享有的权利类似于单独所有权。 因此,按份共有人享有转让权,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对共有财产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无须得到其他人的同 意,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为了简化共有关系,提高物的利用效率,避免过多外人介入而使共 有关系变得复杂,本条规定在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 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先于共有人 之外的其他人购买该份额。这是因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出让自己的份 额,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可以将共有关系仍 然保持在原来的共有人之间,不会有共有人之外的人加入共有关系而破 坏共有人之间的信赖,以致共有关系受到损害。通过按份共有的共有人 享有优先购买权,就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使共有关系存续下去,避免 外部的第三人加入现存的共有关系,维持共有关系的稳定。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同等条件,即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 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给出的相同。当其他共有 人与共有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出价相同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 利,先买到该共有的份额。否则,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 的“同等条件”指价格条件相同,不仅包括价格数额,也包括付款方式、 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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