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零六条:转让共有财产的按份共有人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以及行使优先购买权方法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 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 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条文要义
      在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情况下, 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共有财产的按份共有人应当将转 让的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以便其他 共有人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在合理期限内 行使。如优先购买权人超出合理期限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会影响转让共 有财产的按份共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 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适用如下规则:“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 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 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 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 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 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在有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权行 使的具体方法是:如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之间可以达成协商一致 的,则采用协商的方法,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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