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 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 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 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 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条文要义
在对外关系上,不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都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样规 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 人之间共有关系系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不使各共有人承担连带 义务,很容易产生共有人推脱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利。当然,共有 人对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也享有连带债权。但是,如果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则不 适用上述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而是按照份额由 共有人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在对内关系上,除了共有人另有约定之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 有权利、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义务。
由于共有人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对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都对外承担连带债务,当部分共有人对外承担责任 后,还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这里的追偿问题存在两种情况: 对按份共有而言,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 向其他共有人追偿,通过行使追偿权,实现将债务由按份共有人按份承 担的效果。对共同共有而言,该条并未规定共同共有人的追偿权,这就意味着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承担连带债务后,对内仍应以共有财产共同分 担责任,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则应确定各共有人应当承担的具体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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