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 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 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条文要义
该条规定了在共有性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确立共有性质的一般规则。共有性质不确定的情况有两种,即“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 共有”和“约定不明确”。该条明确了“以按份共有为常态,共同共有为例 外”的规则。当然,如果共有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确 定系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根据该条规定,在共有性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除非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等确立共同共有的共有关系基础,一律推定按份共有。这样规 定的法律依据在于,共同共有的确立需要依据共同关系为基础,如婚姻 关系、家庭关系、合伙关系等。在通常情况下,没有共同关系,不会建 立共同共有关系。因此,在共有关系性质不明的情况下,确定的规则 是,除共有人具有婚姻、家庭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之外,都视为按份共 有,按照按份共有确定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和对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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