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 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 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 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 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条文要义
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 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 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 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首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即:物 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鉴于此,随后法 条制定了严格的善意取得成立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1)如何理解“受让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 (一)》)第18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 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 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 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 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如果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已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 即为恶意。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完毕以后,如果受让人得知 让与人无权处分,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
(2)如何理解“善意”?学说上有“积极观念”和“消极观念”两种主 张。积极观念主张有将转让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即根据让与人的权 利外象而信赖其有权利实象的认识,才为善意。消极观念说则要求受让 人不知或不应知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即可。我国采用消极观念说,即不 知情即为善意,这对善意受让者有利。《物权法解释(一)》第15条规 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 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 产,有偿转让且价格合理。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9条规 定,“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 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3.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法条对此规定得比较严 格,必须按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才能够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不符合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的,不发生善 意取得效力。
对于善意取得的效力,本条第1款明确了“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 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但是,构成善意取得,保 护的是交易的动态安全,同时也必须对原所有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原 所有权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出让财产的无处分权人的出让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依据这一法律事实,原所有权人得主 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权处分人对于原所有权人负有损害赔偿义 务,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原物的价值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对于不满足善意取得要件的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并占有标 的物的,则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所有权人得依物权请求权,向受让人 请求返还,受让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或毁损,则可以向受 让人请求赔偿转让的价金。受让人负返还责任后,可以向出让人请求返 还价金。
善意取得虽然是规定在所有权部分,是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但 是,本条第3款扩展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也可以使用于他物权,尤其是用益物权,其适用规则参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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