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一十二条:权利人追回遗失物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 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 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条文要义
      对于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争议。本条规定明确了遗 失物并不适用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而是适用本条规定 的特殊制度。具体规则如下。
      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这是一般性原则。这 就是说,不管遗失物辗转流失到何人之手,也不论占有人取得遗失物是 否为善意或者是否支付合理对价,失主都有权基于所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
      2.如果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该条赋予权利人两项选择。 权利人可以选择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这样则可视为其认同取得 人取得遗失物。权利人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行使物权请求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为维护交易安全,该条将权 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限定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行使。
      3.当权利人作出第二种选择即向受让人追回原物时,如果受让人通 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此时权利人追回遗 失物对受让人而言明显不公平。该条为平衡权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规 定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 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4.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虽然保护了受让人的利 益,但对权利人而言,明明是自己的财产,却要向他人支付费用,也有 不公,而这种不公归根到底系由物权处分人造成,因此该条规定如果权 利人取得了返还的遗失物,又向受让人支付了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 分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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