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 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条文要义
      遗失物,是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物。与丢弃物不同, 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并无抛弃该物所有权的意思。拾得遗失 物,是发现并占有遗失物。遗失物既不是基于所有权人抛弃权利的意 思,也不是因他人侵夺所致,亦不是无主财产,只是所有权人或合法占 有人暂时丧失了占有。
      拾得遗失物的基本规则,是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遗失物并不能 使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遗失人的,应 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如无法联系和通知权利人,则可以送交公安等有关 部门。遗失物返还权利人后,是权利人恢复占有,而不是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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