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 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条文要义
该条是为有关部门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即: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后,应当查找遗失人,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遗 失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该条中的有关部门是指有权利和义务接受遗失物的部门,一般是指 是公安等公权力机关。当然,该条中的有关部门也可以是最适合暂时保 管遗失物的部门或者最容易找到权利人的相关部门,如在公交车上丢失 的遗失物,有关部门可以是公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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