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 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 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
不论是拾得人还是有关部门,在占有遗失物后,都负有妥善保管遗 失物的义务。对于拾得人而言,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其应当对遗 失物尽妥善保管义务;对于有关部门而言,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其应当 对遗失物尽妥善保管义务。
如果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对遗失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对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承担的对遗失物的妥善 保管的义务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 灭失的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仅仅是一般过 失,则不需要对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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