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一十七条:保管遗失物必要费用的承担以及悬赏寻找遗失物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 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 行义务。
条文要义
      关于保管遗失物必要费用的承担问题,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 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弥补 保管遗失物实际费用的损失。关于悬赏寻找遗失物问题,根据该条规 定,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其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悬赏的 承诺履行义务,依照本法第499条规定处理。
      但是,如果权利人已请求拾得人返还该遗失物,而拾得人拒不归 还,则其行为构成侵占,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 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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