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 领的,归国家所有。
条文要义
根据上述第314条与第315条的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 通知权利人领取;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 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根据民法典第318条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在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前来认领的,则遗失物重新归属于权利人。如果权利人自发布招领公告 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认领,则遗失物归国家所有。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属 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遗失物在发布招领公告后逾期无人认领时其权 利归属问题,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采取遗失物归拾得人 或保管人所有的立法模式,如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 家。
另外,《物权法》第113条规定的期限是6个月,而现在改为一年, 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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