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对两个以上的具有一定关联关系的物,如果关联关系是主从关系, 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依附于主物而存在,失去主物,从物没有存在的价值。物的主从关系并非人为的拟制,而是经济实践的反映。在 物的转让中,实行“从随主”原则,即在具有主从关系的两个物的转让 中,从物随主物转让。例如,转让锁头,就必须转让钥匙,钥匙随着锁 头的转让而转让。从物与主物为相互独立的物,从物的存在是为了辅助 主物更好地发挥其效能。本条规定从物随主物转让,就是为了更好发挥 物的效能。
如果当事人对主物与从物的转让另有约定,说明当事人对主从物的 关系已有特别的安排,则法律尊重当事人的这种安排,依照其约定处 理,而不再适用“从随主”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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