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二十五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我国自然资源的使用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 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为原则、无常利用为 例外的制度。
      自然资源分为国家所有、国家所有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即在经过行政许 可取得自然资源的特许物权时,需要支付必要的对价,使自然资源所有 权在经济上更充分地得到实现,充分发挥市场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避免无序使用,造成资源浪费,损害国家利益。
      如果法律规定可以无偿使用自然资源,则相关主体可以无偿使用。 例如,在水资源的利用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已有的使用水资源 等自然资源的权益,可以无偿使用,以避免增加农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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