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条文要义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是对自然资源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以及保 护生态环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用益物权 人依法取得用益物权后,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 然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滥用权利,破坏性使用自然资 源,更不得毁坏自然资源。
所有权人的义务,是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是在 所有权上设置的负担,所有权人依法将自然资源交付用益物权人占有、 使用和收益,对所有权人自己的权利就设置了限制。用益物权人对于用 益物享有除了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所有的所有权权能,完全可以依照自己 的意愿,对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所有权人无权干涉。所有 权人无端对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进行非法干涉,构成对用益物权人的权 利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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