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
      海洋被称为“蓝色国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247条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海域所有权的 唯一主体。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 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
      海域使用权的特征是:(1)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海域,包括我国 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2)海域使用权是国家对 海域所有权派生的物权。(3)海域使用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4)海 域使用权不具有单一性,而是一种集合性的物权,是一系列权利的总 称,包括养殖权、拆船用海权、旅游用海权、娱乐用海权、矿业权、公 益事业用海权、港口和修造船厂建设工程用海权等。
      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二是招标,三是拍卖。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 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 理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 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属于地方人 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 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 继承。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权的消灭事由是:(1)海域使用权因期间届满,没有申请续期或者经过申请却没有被批准而消灭;(2)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 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因而消 灭;(3)海域使用权人因抛弃权利而消灭;(4)因人工填海或者自然 原因导致海域变成陆地,海域使用权因标的物的改变、原海域不复存在 而消灭。取得、变更、终止海域使用权,应当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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