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 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 包经营制度。
条文要义
      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对于促进我国农 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在经历了单干、互助组、合作社和 人民公社的发展历程,中国农村实行一大二公的体制,导致了农民对土 地失去热情、农业经济发展严重受阻的状况。经过改革开放,实行土地 承包经营,焕发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时至今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而言,已经没有了当时刚刚包产到户时的热 情,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置而激发的农民经营土地的热情已经减 弱。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一大二公的农村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的模式而言,是大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能够激发生产力的发展;但 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模式并不就是完善的用益物权,也不是发挥农民 经营土地创造财富积极性的最好模式。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进一步 改革势在必行。
      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是农 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稳定土地承包关 系,是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的需要;是保持农业发展、促进农 民增收的需要;是保持农村稳定的需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 政策的基石,绝不能动摇。
      该条做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规定,正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 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 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 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 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农户。发包人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 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 也叫“人人有份”。由于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 有成员权,也由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生 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 女都享有土地承包权。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 土地,尤其是耕地、林地、草地,都应当依法实行家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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