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 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条文要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 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 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这几项最基 本、最重要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 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
      1.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占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 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使用、收益的权利,为实现其使用、收 益的目的,必然以对土地占有为前提。
      2.依法享有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 的,就在于由承包人在集体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 生产。因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是其重要权 能之一。至于从事农业生产的种类、方式等均由承包人按照土地用途自 主决定,承包人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 进行干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种粮植树、放牛 养羊等,对于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 建水井等,也应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
      3.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承包人获取承包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林作物以及畜牧中 所获得的利益。例如,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果树产生的果实等。承包人 还有权自由处置产品,可以自由决定农林牧产品是否卖、如何卖、卖给 谁等。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权是承包经营权中的重要权利。对承 包人的收益权应当依法保护,使其得到充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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