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文要义
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 主要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时,土地所有权人应 当与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土地承包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有利于明确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防止和避免土地所有权人任意改变和撤销合同。这说 明,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行为仅仅是一种确认行为,不具有一 般的物权登记性质。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规则:(1)公平、公开、公正原 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2)土地承包经营 权男女平等原则,防止歧视妇女;(3)民主议定原则,防止集体组织 领导独断专行,侵害农民利益;(4)土地承包程序合法原则,保证依 法进行。
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的名称,土地所有权人负责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代表的姓 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 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的时间。土 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并且具备生效要件时,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条规定,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仍然 都须进行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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