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 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 建设。
条文要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互换、转让方式进行流转。进行互换、转 让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互换。基于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 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可让与性。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 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 户同土地所有权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土地所有 权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3.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采取互换方式 流转的,应当报土地所有权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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