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土地调整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 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条文要义
      农地所有权人负有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 尽管农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自己的土 地上设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置了负担,必须尊 重和维护承包经营权人的他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也不得侵犯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义务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调整承包土 地。
      不过,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对承包土地的必要调整权。因自然灾害严 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 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 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 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 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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