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七条: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最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是将其作为债权对待的,没有赋予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物权人的地位,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土地所有权人 随意撕毁合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物权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农民享有土 地承包经营权,就赋予了农民以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 人将土地承包给农民家庭,就负有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的义务。因 此,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以保障承包权人的权益。
      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例如, 《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 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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