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 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要义
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其设立的方式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当该合同生效时土地经营权就 设立,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对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问题,本条规定 采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 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不满5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本条没有明文规定,其实也应当 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会在其他的时点发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效 力。至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登记,可以理解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 不过,根据该条规定,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也未规定强制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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