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 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 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条文要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他物权,可以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法定的方式进行流转。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 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的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抵押和其他方式。但是基 于农地承包经营方式的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是不同的。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 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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