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 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范围具有特殊性,不含城市国有土地,仅 限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以种植、畜牧等农业生产为 目的的土地,包括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 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 用于农业的土地。”随着农村经营方式的发展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多样 化,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也逐渐扩大,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 的,也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则。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农用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只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有的农用土地可以由单位和 个人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取得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同样也可以流转土 地经营权。国有土地和资源的承包经营,本编没有具体规定,准用本编 关于用益物权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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