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
条文要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 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普通地上权,是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 公益事业为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因土地转让方式不同而 有差别。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有权以开发 利用、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国有土地;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 该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这一特点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 使用权相区别。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 有的农村土地。如果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需 要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先进行征收,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设立建设 用地使用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种植树木等。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房 屋;构筑物是指除建筑物之外的桥梁、沟渠、池塘、堤坊、地窖、隧 道、纪念碑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就是这些工作物的附属部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是使用权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 立的地上权。它具有地上权的一切特征,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规则都 适用地上权的规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产物,实现了我国 土地利用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的转变。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样的 改革,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改变了因无偿使用土地所造成的土地盲目 占有、大量浪费、使用效益低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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