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四十五条: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 者地下分别设立。
条文要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上分层设立,在地表上设立的叫建设用 地使用权,在地表之上和地表之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叫分层建设用 地使用权。
      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叫做分层地上权、区分地上权和空间权,是 指在他人所有的土地地表之上或者地表之下一定空间范围内设定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在城市建设的地铁、地下商场,以及穿越地表建筑物的桥 梁、通道等构筑物,是利用地表以下或者地表以上的空间设立的分层建 设用地使用权。
      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相同,其区别在于:设 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与该设定面积内的土地所有权相同;设定为分层 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于设定面积内,在其上、下所及效力的范围,不是 该面积内的土地所有权的全部,而仅为其中的一部分空间。因此,分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实际上不是土地,而是地表之上或者地表之下的 特定空间。
      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如下。
      1.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不 是土地之上下空间的所有权,而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的上下空间建立的 役权,因此,其性质是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中的地上权。
      2.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的空间中设定的用 益物权。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打破了普通地上权设置在土地的地表的观 念,从而扩展至土地的上下空间,因而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 地的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
      3.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如果 没有以建设建筑物或者工作物为目的,即使取得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空间也没有实际意义。
      4.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空间的上下相重 合的他物权。也就是说,在一个他人的土地上设立了普通地上权之后,还可以在该地上权的上下空间再设定分层地上权,设置的这些地上权相 互之间,只要界定好各自的垂直空间界限,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当 然,在土地所有权之上,也可以不设置普通地上权而直接设定分层地上 权。
      法律确认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性有如下几个方面。
      1.扩大土地利用范围,解决社会发展需要。人口不断地增长,建筑 科技不断地进步,都使土地使用的需求日益迫切。只有扩大土地利用范 围,才能够解决现代社会发展需要。
      2.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理界限,防止权 利发生冲突。在传统的普通地上权和现代的分层地上权之间,必须界定 合理的界限,防止两种权利界限不清而发生冲突。
      3.确认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解决实际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现 代生活中,土地的分层利用已经是不可避免的,随之带来一系列的问 题,因而设置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利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分层利 用的纠纷,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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