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条文要义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守如下要求。
1.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按照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要 求,不浪费资源,不损害生态环境。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 使用土地。
3.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 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发生冲突时,保护设立在先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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