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 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 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 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条文要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或发生。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出让和划拨。
      通过出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 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 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适用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 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 让。通过出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法律行为的方式进行的,其 出让行为的当事人包括国家和土地使用者,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方式,在双方之间通过协议方式,为使用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国 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方,在出让行为中的主要义务是将建设用地使 用权客体的国有土地,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主 要权利是收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在出让行为中,主要义务是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主要权 利是请求国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即国有土地由其使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 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 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有 两种方式:(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 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2)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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