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 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五)建 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 决争议的方法。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 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由代表国家的各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之间订立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在出让合同中,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人,行使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土地 出让金不是管理手段,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同时,土地管 理部门享有的某些特权,如有权监督土地的使用情况,是作为所有权人 行使所有权的体现,而不是行政权力的体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设立物权为目的。当事人通过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受让人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用益物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 和住所,其中出让人不列为国家,而是出让土地权属的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人;(2)土地界址、面积等,要附有出让宗地界 址图,表明界址和面积等;(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 空间,明确界定每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占用的空间,即建设用地占用 的面积和四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高度和深度;(4)土 地用途、规划条件,具体确定为工业、商业、娱乐、住宅等具体用途; (5)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例如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明确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确定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7)解决 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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