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 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条文要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用益物权的最重要类型,采取登记发生主 义,即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过登记才正式取得,非经登记不能取得。因 此,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仅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还不能完 成,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 记时才设立,权利人开始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机构在完成建设用 地使用权登记之后,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证明其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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