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 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条文要义
所谓“附着于”,不仅指地表之上的建筑物等,还包括地上和地下空 间之内的建筑物等。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 的,通常在土地上会有不动产附着物,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防止不动产流转中出现矛盾,维护交易秩序,采取地房一体转让 主义,在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一并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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