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 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条文要义
所谓“占用范围内”,是指该建筑物等所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不应包括规划范围内的空地和其他土地。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当 事人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建筑物,可能将土地和房屋的各种权利 和利益分割成不同部分,分别予以转让和处理。如果这种权益的分割转 让是合法的,在权利的最终归属上没有导致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 用权主体分离的结果,这些转让协议应当认为是有效的。
权利人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转让、互换、出资 或者赠与的,由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建立在土地之上,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互联系,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不动产流转正常进 行,处分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在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必须一并处分,否则不能发生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权 属的转让。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420.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