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条文要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大致有以下几点。
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且并未续期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消灭。这种消灭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局消灭,不再存在。
2.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 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 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 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例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 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 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 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
4.土地灭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 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其设立应当进行物权登记,消灭也须 进行注销登记,实现该物权的公示效果。还应当强调的是,物权变动以 物权登记为根本,权属证书仅是物权进行登记的证明书。建设用地使用 权消灭,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建设用地使用权 消灭,故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关于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给予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以适当补偿问题,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我国法律明确保 护自然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无偿收回有违这一原则;否定说认 为,国家不应当给予补偿,因为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给土地使用者时,确定的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已将一定的出让年限和 期限届满后无偿取得地上物这些因素考虑在内;在此前提下,如果国家 再给予补偿,有违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我们同意前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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