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条文要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 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 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 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其主要特征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用益物权。我国 的现行宅基地,分为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宅基地。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 权专指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权。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 地,农村宅基地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享有宅基地 使用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
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福利不可分离。我 国的农村宅基地是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从而使 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体现为农民可以无偿取得宅 基地,以获取最基本的生活条件,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则不能享 有这种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在集体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 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方式,其程序大致包括三个步骤:(1)使用权申 请;(2)土地所有人同意;(3)行政审批。自然人经审批取得宅基地 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并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宅 基地使用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用益物权的效力。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样规定,是由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 有限性决定的。农村居民只能以户的形式申请宅基地,并且一户只能享 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在因转让房屋所有权或者实现抵押权而使宅基地 发生转移的,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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